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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81010号“花晨月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6:09  浏览:24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杰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010号“花晨月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89782号“花晨月夕”商标、第16997163号“花辰月夕”商标、第27832152号“花辰月夕及图”商标、第23560807号“花晨月”商标、第18036134号“花晨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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