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6153号“水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第20671551号“凤凰水光白”商标、第37751615号“百雀羚水光白”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光白”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效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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