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对第14722565号“俏芭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商标高达1634件,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大量囤积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在网络上高价兜售,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法院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俏芭比”为被申请人原创,不存在抄袭和抢注。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商标,是由于自身发展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不正当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等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商标授权使用书及营业执照、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店面照片证据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棉、洗发液、洗衣剂、清洁制剂、鞋油、香精油、牙膏、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我局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19376号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其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600余件商标,如第17446236号“佰草神”商标、第20774903 号“一号专柜”商标、第14696939号“全棉世家”商标、第13485882号“李医生”商标、第13500267号“蓝月亮”商标、第9116419号“西单女孩”商标、第13472347号“顺丰”商标、第13945944“御泥日记”商标、第14722667“卡雀羚”商标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600余件商标,其中,有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部分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而被申请人亦未就此现象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虽提供了产品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有效使用。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且争议商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中提及的第32492346号“俏芭比”商标以及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均未提出具体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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