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7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340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际注册第857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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