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天略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9072号“墙彩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了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墙彩衣”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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