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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61090号“泊汇Park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6:25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1090号“泊汇Park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3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0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ParkWa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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