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3770号“真武狂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汇,“真武”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武术,而不会同道教相联系。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截图、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真武”在我国神话传说和道教中指代特定神灵,具有重要意义,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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