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威腾国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嘉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美克塔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02185号“VIC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48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市场中真实使用,并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系恶意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队队服照片;
2、王志兴出具的证明书、身份证信息及相关介绍;
3、中国队队服实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无偿赠与服饰并不属于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在意大利进行赞助并不属于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使用行为,申请人仅递交了一次使用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地使用,声明书、实物照片皆不属于有效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持续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页面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坚信道邦有限公司于1987年03月24日申请注册,并于1987年10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等商品上。2011年6月13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9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1、证据3无法确定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证据2中证明书系单方出具,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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