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10682511号“谢茶XIECHAX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茶、cha”是该类词汇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茶、茶饮料”商品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在其他商品上会使消费者误认其含有“茶”的成分,且缺乏显著特征。而“茶”与其他文字结合后,“谢茶”表明了商品的名称或用途,字母“XIEXIE”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如将该商标授予被申请人独家使用,必然给词汇的使用带来障碍,同时也是对文字的一种垄断,不利于人们的交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谢茶礼的来源。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福建漳平台茶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于2013年1月25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属于产品通用名称,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涉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等,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构成产品的通用名称,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含有文字“茶”,作为商标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争议商标除含有文字“茶”以外,还含有其他显著部分,整体的表现形式亦具有独创性。且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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