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6272号“四川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34421号“德力爱生活LOVE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819583号“DL及图”商标、第4829029号“DL及图”商标、第14777576号“D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二、三、四已经共存,请求审查标准遵循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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