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墨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9453号“墨纸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设计”为通用词汇,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设计”文字的专用权。三、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设计”文字的专用权,但“设计”仅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设计方面的培训;教学;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职业再培训;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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