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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81817号“启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7:07  浏览:246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家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1817号“启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6581号“启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5887号“启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汉字组合“启善”,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启膳”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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