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唐纳和缪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1885号“BN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童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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