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食屋酒业有限公司(原名义:爱食屋(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7963号“VFD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爱食屋(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爱食屋酒业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各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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