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吾悦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7614号“五悦医美WUYUE BEAUTY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8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02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35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96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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