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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20463号“L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7:19  浏览:24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福建绿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0463号“L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140386号“山林源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英文字母组合“csy”,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之在字形、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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