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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4795号“起舞吧!齐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7:40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理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4795号“起舞吧!齐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二、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起舞吧!齐舞”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难以被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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