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四喜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38289号“四喜日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456622号“四喜园子”商标、第30799805号“四喜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糕、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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