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科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0816号“PANEL-R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尚无证据显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防微生物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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