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智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1513号“聚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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