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昏礼者(重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7565号“昏礼者 礼 WEDDING P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5479号“礼WORSHIP及图”商标、第12985479号“礼及图”商标、第16494746号图形商标、第19790524号“百联财礼及图”商标、第33309969号“禮”商标、第34224193号“好礼天下 禮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识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引证商标五、六已处于无效状态,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复印件。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者”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新理由如下:申请商标并不缺笔少划,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出现驳回通知中所说的不良影响的情况。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已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五、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者”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一部分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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