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燕烽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37202号“Rim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31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的证据未进行交换,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购买Rimai牌茶艺炉、家用燃气灶商品的行为保全证据;
2、经公证的购买Rimai牌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吸油烟机商品的行为保全证据。
2019年9月24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Rimai”及“林内”字号和商标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复审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商品介绍资料、网络查询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中国QS查询网查询资料、申请人商标的注册资料、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在先案件裁定书和被异议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胡鹏艺于2006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热水器;燃气炉;电磁炉;电压力锅(高压锅);厨房用抽油烟机;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消毒碗柜;风扇(空气调节);润湿空气装置;电暖器”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黄燕烽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购买商品行为保全证据形成日期晚于指定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公证书中的商品是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企业生产或销售。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