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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07490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7:52  浏览:24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7490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3544号“ 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GAMSUNGTEX Let's Slim”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英文“letsslim,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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