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盟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6222号“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108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2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797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788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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