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1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6131号商标、第6899976号商标、第25775598号商标、第26556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产品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产品测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产品测试之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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