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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30682号“元裕-D YUANYU-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03  浏览:250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通化一洋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亦金

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对第11830682号“元裕-D YUANYU-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较高知名度的第505111号“元祕-D WONBI-D”商标、第9176664号“元祕-D WONBI-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4、广告宣传等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审查获准注册,依法享有商标权。被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并非驰名商标,也并未在市场上使用,申请人被认定驰名的商标与争议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且其认定驰名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无效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果汁、可乐、无酒精饮料、柠檬水、饮料制作配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啤酒、绿豆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啤酒、绿豆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及确权案件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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