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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80710号“Luciacraf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06  浏览:242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义乌市闻照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0710号“Luciacraf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4812号“路喜娅 12 LUCIA 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当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稳定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uciacraft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LUC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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