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磐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郑玉洁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号富海国际港室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21484215号“ARB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36711号“AB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67960号“AB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知名的汽车护理和辅助用品生产商,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商业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联合出口公司与申请人合并的公证、认证文件;
2.申请人公司简介的公证认证文件;
3.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总裁的宣誓陈述书;
4.申请人在1989年度获得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年度出口商奖的公证认证文件;
5.申请人获得了布什总统颁布的“E”奖公证认证件;
6.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在华首次使用“ABOR”、“爱宝”商标的记录;
7.申请人在中国的宣传手册、标有“ABOR”、“爱宝”商标产品的宣传品、参展展会部分店面照片;
8.相关判决;
9.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其是知名的汽车护理和辅助用品生产商,其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ABRO”系列商标在汽车护理和辅助用品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汽车护理和辅助用品等商品关联性较弱,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亦未明确指出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有其他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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