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赫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8558号“赫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不会直接指向“赫田”烈士,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本案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指向烈士姓名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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