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铁吉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1050号“掌上高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9709号“掌上餐厅”商标、第6050304号“掌上车城”商标、第14728400号“掌上学校”商标、第34653035号“掌上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证据材料、百度百科搜索、在先类似判例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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