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欧科普莱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075号“Bio-K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1类商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2432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0843号“Bl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473921号“液体杰美-2(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类商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234号“BI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2869号“BIO C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173983号“BIO C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9类商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3843号“D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司法判决、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显示同意申请人注册的第19391647号“Bio-K PLUS”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而非本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1类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io-K PLUS”与引证商标二“BlOK”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牛奶发酵剂、添加到食品中的细菌培养物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或兽医用化学缓冲剂(化学试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或兽医用化学缓冲剂(化学试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类商品
申请商标“Bio-K PLUS”与引证商标四“BIOK”,引证商标五、六“BIO C PLUS”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及/或矿物质制剂及冲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9类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食品工业用牛奶发酵剂、添加到食品中的细菌培养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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