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茂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1396号“艾米iM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8474号“艾米”商标、第7890024号“艾米尔”商标、第8058246号“艾米斯及图”商标、第16608091号“艾米坊”商标、第24531715号“艾米儿”商标、第31958210号“艾特米”商标、第16685377号“花寸ime”商标、第8706278号“艾米屋”商标、第8270819号“覓mee及图”商标、第23299300号“艾米&咕噜及图”商标、第10381448号“mee www.mmee.cc及图”商标、第27410520号“艾米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商标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艾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十、十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饼干;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松糕(蛋糕)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书中涉及的使用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引证商标八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方便面;面条;咖啡;挂面;方便粉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十、十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面;面条;咖啡;挂面;方便粉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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