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ULIPOP EH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8127号“TULIP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名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81621号“TULIPOP ICELAND及图”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相同,两商标所有人地址一致,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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