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462584号“大牛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462584号“大牛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19  浏览:245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马明岗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584号“大牛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7255号“牛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电子商务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大牛先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认读文字“牛先生”,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