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023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20 浏览:24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奥鹏思泰科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3396542号图形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