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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85339号“KCJ KEEP CONFIDENT JO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25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香港金骏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5339号“KCJ KEEP CONFIDENT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同意删除“鞋;袜;领带;围巾”四项商品,则申请商标与第27851548号“K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761474号“K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58844号“KC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袜;领带;围巾”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服装;腰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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