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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61732号“辅导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09:28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1732号“辅导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经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公众号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辅导帮”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海报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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