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061号“聚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第14253648号“聚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4438482号“聚味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3904752号“美聚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日式料理餐厅;果汁吧;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沙拉吧”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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