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贝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7723号“HOREAU BEYL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8850号“欧亨贝罗Horeau Bey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OREAU BEYLO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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