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绽放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耶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2356号“绽放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731748号“绽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5206051号“梦想 蜕变 绽放 MARY KAY 20周年Y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画册、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绽放文创”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梦想 蜕变 绽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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