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秀山酒业(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8877号“RED HILL ESTATE ESTABLISHED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通知以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18919号“RED HILL ESTATE”商标、第215004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葡萄酒、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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