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汝阳四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7461号“汝阳杜康世纪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管理“汝阳杜康”及相关商标事宜,第152368号“杜康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强于地名,仅报名申请人实际所在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协议证据。
经复审查明: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
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同意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汝阳杜康世纪经典”含有“汝阳”二者,而汝阳县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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