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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84887号“桂乡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0:17  浏览:24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西麒洋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4887号“桂乡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2999号“桂乡农”商标、第12095033号“桂乡GUIXIANG”商标、第16837443号“桂乡农品GUIN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桂乡农场”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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