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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73004号“八正茶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0:21  浏览:242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云南普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3004号“八正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0423号“八正草本”商标、第8882434号“正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八正茶堂”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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