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杜拉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4983号“ZIYAO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2728号“白银帝国SILVER EMPIRE及图”商标、第19378639号“艾尚鹅及图”商标、第854962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使用地域不同,且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ZIYAONI”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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