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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85294号“SUPER D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0:22  浏览:24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5294号“SUPER D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在第遗憾以上并非强显著性商标,但“SUPER DRY”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使用、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商业价值已建立了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联系,从而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 DRY”译为“超级干燥”,指定使用在干燥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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