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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25152号“许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0:55  浏览:249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许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2525152号“许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素食品等熟卤制品生产的品牌企业。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既侵害了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申请人的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黑鸭”是申请人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4、申请人投放广告证明、申请人企业证书;
5、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6、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
7、申请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
8、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
9、引证商标原所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来源于被申请人自身企业商号,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时间,未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在东北地区远比“周黑鸭”商标有名,被当地消费者所接受。三、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具备较强显著性,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四、若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将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官网信息资料;
2、“许黑鸭”商标的使用证据、宣传资料;
3、被申请人与中国公司关于“许黑鸭”商标签订的合同;
4、被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
5、被申请人与韩国公司关于“许黑鸭”商标签订的合同;
6、被申请人2014年-2019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及相关发票;
7、被申请人以及争议商标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死家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争议商标“许黑鸭”为普通印刷体形式展示的纯汉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首字差异明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上诉情形,原则上要求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以及是否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致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不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许黑鸭”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尚有一定的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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