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方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80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9967号“KINBOND及图”商标、第16877983号“十十乐及图”商标、第15101344号“M及图”商标、第15367214A号“金翰阳 KIN HANYAN及图”商标、第13764861号“FOTOTECH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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