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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16361号“一诺小资妞YINUOXIAOZI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00  浏览:24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文文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6361号“一诺小资妞YINUOXIAOZI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女儿名字昵称而来,具有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诺小资妞”及其对应拼音构成,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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