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CI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370号“ENERGY E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2142号“易集edG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9284号、第31634228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似,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准予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edGe”、引证商标二“EDGE”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连接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计算机和视频游戏机的动作传感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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